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101号

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仁军、宋玉芳、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仁军、宋玉芳,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仁军、宋玉芳被执行人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仁军,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20日以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二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刘 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秦丽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