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577号原告陈德峰,男,汉族,1977年2月18日生。被告陈万强,男,汉族,1962年6月24日生。
原告陈德峰诉被告陈万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对案件审理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落实被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德峰的起诉。原告陈德峰预交的受理费388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海悦助理
审判员 余 博
人民陪审员 宗亚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