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3号卫星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齐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玲玲,女,199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天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城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涛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北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永军,男,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伊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头民二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李永军银行存款6083132.02元。
二、如上述款项不足,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