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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执466号

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新疆天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1-26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疆天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李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3号卫星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齐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玲玲,女,199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天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城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涛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北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永军,男,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伊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头民二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李永军银行存款6083132.02元。

二、如上述款项不足,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