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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1465号

张某1与聂某、翁牛特旗广播电视中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1,聂某,翁牛特旗广播电视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6民初1465号

原告:张某1,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某,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牛特旗广播电视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局长。

原告张某1与被告聂某、翁牛特旗广播电视中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聂某申请将被告翁牛特旗桥头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更名为翁牛特旗广播电视中心,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王伟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佳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