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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1004号

黎槐先、黄文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槐先,黄文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黎槐先,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代理人张美玲,福建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文斌,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黎槐先与被执行人黄文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51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用1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文斌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且无房产及车辆信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凤明

审判员  吴义忠

审判员  张朝炼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立梅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