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196-1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小李装饰板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营者:李俊全。
被执行人:杨笑,女,回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小李装饰板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杨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97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笑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小李装饰板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4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诉讼费88元和执行费11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笑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杨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30元,转账至帐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