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执字第3193号

王永祥、北京绿地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祥,北京绿地生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3193号申请人王永祥,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被执行人北京绿地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家村126号。

法定代表人:付崇利,总经理。王永祥申请执行北京绿地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绿地生实业有限公司无存款、股份、房产、车辆。本案执行标的8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聊东商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万宏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