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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左执字第00550号

布和与黄格日勒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布和,黄格日勒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土左执字第00550号申请执行人布和,农林牧渔劳动者被执行人黄格日勒吐。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布和申请黄格日勒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土左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黄格日勒吐应支付申请人布和案款1283997.4元,承担执行费1524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283997.4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格日勒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土左执字第005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哈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