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283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刘佳,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彤,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徐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