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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4283号

李××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283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刘佳,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彤,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徐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