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伊保钢水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企业代码74407969-8。
法定代表人:翟光源,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墨文,董事长。洛阳市伊保钢水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598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从被执行人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划60643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党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