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565-1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黎钢,局长。被执行人王爱国,个体工商户,系温泉万达仿古雕花店业主。本院的(2016)鄂1202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爱国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王爱国的银行存款及在相关单位的应得收入500元(含案件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钢
审判员 李启明
审判员 刘 如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道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