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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1448号

陶训友与李仁友、李怀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陶训友,李仁友,李怀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448号

原告:陶训友,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代理人:梅学平,和县西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仁友,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怀发,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训友诉被告李仁友、李怀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训友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训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