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448号
原告:陶训友,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代理人:梅学平,和县西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仁友,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怀发,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训友诉被告李仁友、李怀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训友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训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