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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337号

熊学平与何先元冯守碧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学平,何先元,冯守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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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37号申请执行人熊学平,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何先元,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冯守碧,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熊学平与何先元、冯守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8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9.6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8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熊学平的债权39.6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梅

审 判 员  全拥军

代理

审判员  熊海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家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