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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2580号

谢作永与上海臻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作永,上海臻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2580号原告谢作永,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被告上海臻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智凤。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作永诉被告上海臻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作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谢作永负担。

审 判 长  何 哲

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

人民陪审员  王勤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佳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