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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财保332号

郑国旭与陈丙山交通事故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国旭,陈丙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财保332号申请人郑国旭。被申请人陈丙山。

申请人郑国旭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国旭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丙山款项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