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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民初612号

鄢春玲与胡福成、张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鄢春玲,胡福成,张淑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黑1085民初612号原告鄢春玲,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胡福成,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张淑莉,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鄢春玲与被告胡福成、张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姜英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胡成福、张淑莉为夫妻关系。2014年2月19日,二名被告承包工程需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借款本金为12万元,口头约定3分利息,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1日。2014年2月27日,二名被告承包工程需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借款本金为4万元,口头约定3分利息,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1日,此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款到被告胡福成名下卡号为6221882600094041650的邮政银行卡。上诉借款均已到期,二名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进行清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二名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2万元部分的利息自2014年2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本金4万元的部分自2014年2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名被告承担。二名被告承认以上事实,并同意偿还此借款本息,以上为本案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福成、张淑莉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鄢春玲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鄢春玲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鄢春玲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鄢春玲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胡福成、张淑莉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姜英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