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3执7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强,男,1967年10月31日出生,住所地新乡市,证0311016。被执行人邓某池,地址商水县。杨振强与邓运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运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振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邓运池给付109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运池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邓运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振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运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振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邓运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振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5)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庆宏执行员 尚 鑫执行员 高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立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