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1881-1号
原告:陈静芝,女,1958年12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李才贵,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芝诉被告李才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芝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静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静芝负担。
审 判 长 汪文彤
人民陪审员 徐卫民
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钱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