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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1881-1号

陈静芝与李才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6-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静芝,李才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1881-1号

原告:陈静芝,女,1958年12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李才贵,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芝诉被告李才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芝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静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静芝负担。

审 判 长  汪文彤

人民陪审员  徐卫民

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钱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