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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李邓玉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邓玉,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118号申请执行人李邓玉,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瑞林,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应先,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邓玉申请执行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立案侦查。并且于2016年5月9日移送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亚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