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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1817号

王福军与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韩同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福军,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韩同顺,卢少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817号

原告:王福军。

委托代理人:王志伟,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柱,职务:总经理。

被告:韩同顺。

被告:卢少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军与被告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卢少志、被告韩同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由原告王福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佳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