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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民初534号

郭燕明与马贤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郭燕明,马贤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534号原告郭燕明,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涿鹿镇古楼信用社家属楼1-202。委托代理人刘景玉,涿鹿县涿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贤德,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谢家堡乡李家堡村223号。委托代理人邢占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燕明与被告马贤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燕明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燕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雪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