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029号
原告:浙江通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五一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蒋东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瑞阳,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十里铺村、望城岗村。
法定代表人:李连烘,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通达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通达塑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通达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通达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美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