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7执字第855号移送人:本院刑庭。
被执行人:花良世,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中市。被执行人花良世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铜官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花良世至今仍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花良世名下财产60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宏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军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