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7809号
原告:张志永,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告:崔建强,男,1962年9月8日生,汉族,原住临沂市兰山区,现住址不详。
被告:梁立渠,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诸葛夫军,男,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原住临沂市河东区,现住址不详。
被告:吴晓勇,男1975年12月18日生,汉族,原住临沂市兰山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永与被告崔建强、梁立渠、诸葛夫军、吴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志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志永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强
人民陪审员 李 民
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