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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7809号

张志永与崔建强、梁立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志永,崔建强,梁立渠,诸葛夫军,吴晓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7809号

原告:张志永,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告:崔建强,男,1962年9月8日生,汉族,原住临沂市兰山区,现住址不详。

被告:梁立渠,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诸葛夫军,男,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原住临沂市河东区,现住址不详。

被告:吴晓勇,男1975年12月18日生,汉族,原住临沂市兰山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永与被告崔建强、梁立渠、诸葛夫军、吴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志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志永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强

人民陪审员  李 民

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