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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2746号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746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小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