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746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小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