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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700号

党进武与X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党进武,XXX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4民初700号原告党进武,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党孝增,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XXX,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原告党进武与被告X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贺晓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党进武及其委托代理人党孝增、被告X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党进武诉称,原告承揽被告部分砌墙体工程,双方约定原告给被告砌墙用砖10万块,每块0.5元。工程结束后,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0140元未支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1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XXX承认原告党进武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支付原告党进武工程款201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被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晓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邢晨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