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5-1号申请执行人吴珊,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张兆旗,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住安阳市内黄县。关于申请人吴珊申请执行张兆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兆旗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兆旗于2016年2月3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兆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兆旗名下位于安阳市北关区光明路以东、人民大道东段南侧的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