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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民初882号

周标庆、王琴等与V力国际健身俱乐部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周标庆,王琴,V力国际健身俱乐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882号原告周标庆,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原告王琴,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V力国际健身俱乐部,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北门街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标庆、王琴与被告V力国际健身俱乐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标庆、王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为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