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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503号

宋思广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思广,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503号原告宋思广,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生,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朱广晓,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建设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阚全程,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思广诉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思广申请司法鉴定,本案须以该司法鉴定结果为依据,因鉴定结果未出,现原告宋思广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 昊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人民陪审员 葛建枝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冀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