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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民初1072号

黄林森与梧州市大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当事人
黄林森,梧州市大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2民初1072号原告黄林森,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居民,住藤县被告梧州市大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藤县塘步镇赤水圩大元村(梧州市越新赤水码头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窦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黄林森与被告梧州市大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以经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林森于以经慎重考虑为由,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林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黄林森负担。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健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