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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013号

张建民与陈坤兰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民,陈坤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民,男,生于1966年7月17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陈坤兰,女,生于1961年3月7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张建明与陈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18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8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18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28.8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梅

审 判 员  全拥军

代理

审判员  熊海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家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