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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民初520号

原告方忠明与被告彭连明、方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忠明,彭连明,方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520号原告方忠明,男,1984年2月15日生,汉族。被告彭连明,男,1986年6月2日生,汉族。被告方春梅,女,1991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忠明与被告彭连明、方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忠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383.5元,由原告方忠明承担。

审判员  季海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申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