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520号原告方忠明,男,1984年2月15日生,汉族。被告彭连明,男,1986年6月2日生,汉族。被告方春梅,女,1991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忠明与被告彭连明、方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忠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383.5元,由原告方忠明承担。
审判员 季海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申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