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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执116号

林周明与陈浩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5202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林周明,男,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揭阳市辖区试验区渔光村袁厝寨老厝围四直**号,身份证号码列445202197908183495。

被执行人:陈浩孺,男,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溪南村西寨新沟围二巷**号,身份证号码列445201198512280051。林周明与陈浩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揭榕法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下同)76100元及该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2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16)粤5202执116号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本案执行费,但没有履行。经向有关部门查证,目前查无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协助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查证,目前查无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协助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02执1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荣利

审判员  张又川

审判员  林文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