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5202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林周明,男,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揭阳市辖区试验区渔光村袁厝寨老厝围四直**号,身份证号码列445202197908183495。
被执行人:陈浩孺,男,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溪南村西寨新沟围二巷**号,身份证号码列445201198512280051。林周明与陈浩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揭榕法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下同)76100元及该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2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16)粤5202执116号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本案执行费,但没有履行。经向有关部门查证,目前查无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协助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查证,目前查无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协助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02执1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荣利
审判员 张又川
审判员 林文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