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1925号
原告:何胜利,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黎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思永,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胜利与被告朱思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送达周期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袁 蕾
人民陪审员 陈 梅
人民陪审员 李迪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艳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