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60号申请执行人周开田。被执行人干海军。被执行人陈红。申请执行人周开田与被执行人干海军、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周开田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822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干海军、陈红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板桥路151号滨海星城A16幢603室房产已在另案拍卖处置之中,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车辆、其他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执行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健龙
审 判 员 江 涛
代理
审判员 於昭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李晨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