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8号
申请执行人:李倩。
被执行人: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倩与被执行人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东劳仲案字(2015)第5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倩工资46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李倩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存款9万美元,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支行提出异议。本院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李倩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8号申请执行人李倩与被执行人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李宗刚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