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329号
申请执行人:董环香,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韩红英,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金马鞋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顺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尧文,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董环香与被执行人青岛金马鞋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黄劳仲案字(2016)第20188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付1374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费106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1执23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千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