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2476号罪犯庞瑞永,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穗云法刑初字第17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瑞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4日作出(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庞瑞永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2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6年4月24日以(2016)减字第74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庞瑞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庞瑞永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庞瑞永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获奖励分96.70分;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罪犯庞瑞永于2013年8月20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庞瑞永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庞瑞永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庞瑞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54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变(已缴纳二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立群
代理
审判员 段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健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