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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695号

卞普镇与于喜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卞普镇,于喜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695号原告卞普镇,男,1957年8月18日生,汉族。被告于喜俊,男,约50岁,汉族。

原告卞普镇诉被告于喜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卞普镇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普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卞普镇负担。

审判员  李翠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