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543号

张小华、张炳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小华,张炳春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华,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宁化县。被执行人张炳春,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宁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张炳春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张炳春至今未履行。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工商登记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张炳春无其他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仁华

审 判 员  廖国辉

代理

审判员  赖征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