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520号
申请执行人:孙成君,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武德敏,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明珠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武德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成君与被执行人武德敏、青岛明珠园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3日依据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44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标的4534120.00元。因本院已于2014年12月04日在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黄执字第3473号,本案属于重复立案,现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442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