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616号原告肖过。被告田仲毅(曾用名田鲁田静)。
原告肖过诉被告田仲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肖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肖过负担。
审判员 刘丛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 玮 搜索“”
肖过与田仲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616号原告肖过。被告田仲毅(曾用名田鲁田静)。
原告肖过诉被告田仲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肖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肖过负担。
审判员 刘丛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