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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民初616号

肖过与田仲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过,田仲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616号原告肖过。被告田仲毅(曾用名田鲁田静)。

原告肖过诉被告田仲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肖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肖过负担。

审判员  刘丛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