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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5987号

黎舒利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黎舒利,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5987号

原告:黎舒利,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倪文玲。

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11号天河都市广场二、三层。

负责人:黄焕金。

原告黎舒利诉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舒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舒利负担。

审判员  罗利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池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