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5987号
原告:黎舒利,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倪文玲。
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11号天河都市广场二、三层。
负责人:黄焕金。
原告黎舒利诉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舒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舒利负担。
审判员 罗利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池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