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3民初606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王燕先,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表现,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卢寿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允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