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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3民初606号

梁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3民初606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王燕先,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表现,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卢寿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允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