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3131号原告青岛赛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南村镇兰底镇长生路213号,法定代表人陈建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松君,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人民路133号。法定代表人牟黎明,委托代理人李海川,山东嘉伦律师事务所。第三人青岛金诺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清远路9号畅海园小区2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200228059757。法定代表人刘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赛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第三人青岛金诺拍卖有限公司建设用地所有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赛诺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赛诺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0元,减半收取5720元,由原告青岛赛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代玉光
审 判 员 徐丛堂
人民陪审员 王田堂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