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7执字第851号移送人:本院刑庭。
被执行人:莫仁夫,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被执行人莫仁夫盗窃罪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铜官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莫仁夫至今仍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莫仁夫名下财产3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宏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