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1执73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伍尚的,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黄允干,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申请执行人伍尚的与被执行人黄允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桂0721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即被执行人归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金840000元及相关支付利息。被执行人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居住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允干是xx中学在编在职教师,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除了被执行人黄允干名下有1栋座落于灵山××太平镇太平街长岗岭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灵国用(xxxx)第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0平方米;房权证号:灵房字第××号,建筑面积为443.32平方米,该房屋因向他人借款已办理了抵押登记,至今暂未具备执行条件]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夫妻的存款79020元以履行义务,也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查封,且从2017年5月份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黄允干的工资收入人民币2000元以履行义务。同时本院已采取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全部履行义务,案件暂未能执结。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院(2016)桂0721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本院采取相关措施后仍未全部履行义务,案件暂未能执结。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院(2016)桂0721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721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院(2016)桂0721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尚在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间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逎海
审判员 叶自璟
审判员 潘成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诒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