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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665号

杨俊合同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杨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665号罪犯杨俊,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

被告人杨俊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洛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4月14日入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裁定对罪犯杨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杨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俊于2009年10月,伙同他人合谋在洛阳注册开办公司进行诈骗。2009年12月,杨俊等人在洛阳注册“洛阳振亚金属炉料有限公司”。2010年1月,被告人杨俊以洛阳振亚金属炉料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洛阳高科钼钨材料有限公司签订购买214.3万元钼炼钢条合同。而后被告人杨俊利用银行延时转账的漏洞,诈骗洛阳高科钼钨材料有限公司价值214.3万元的钼炼钢条。被告人杨俊系主犯。罪犯杨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俊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俊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彩霞

审判员  梁晓辉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