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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恢8号

王锐与韩朝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锐,韩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王锐,1963年7月22日生,汉族,兽医,住明光市。

被执行人:韩朝华,1953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明光市。王锐与韩朝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朝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朝华在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卞广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