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60-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严某。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严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生效法律文书至今未得到执行。执行查明,其在外承包了工程和将相关房屋租赁给他人,有一定收益,虽依法向相关机构和个人送达了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具体执行到位尚需要较长时间,暂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正东
审判员 杨明海
审判员 方正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成敏